• 中厦海运,欢迎您!
  • Sitemap

政策法规

辽宁海事将从10月1日起公开船舶安全检查信息


辽宁海事局关于印发《辽宁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海船舶〔202070 号)

各分支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辽宁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经辽宁海事局2020年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落实并做好宣贯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2020年817

辽宁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海事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辽宁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

第三条 辽宁海事局统一负责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辽宁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公开包括船舶安全检查结果信息、滞留船舶清单和辽宁海事局年度注册船舶安全检查员信息。

第五条 船舶安全检查结果信息动态公开,每日零点定时更新,内容包括:

(一)船舶名称;

(二)船舶IMO编号(国际航行船舶)或者船舶统一识别号(国内航行船舶);

(三)船旗国(外旗船舶)或者船籍港(中国旗船舶);

(四)船舶检验机构;

(五)船舶类型;

(六)船舶建造日期;

(七)船舶总吨位;

(八)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名称;

(九)船舶安全检查日期;

(十)船舶安全检查类别(初次检查/复查);

(十一)当前船舶风险属性;

(十二)上一次船舶安全检查日期;

(十三)缺陷数量;

(十四)滞留缺陷数量;

(十五)滞留缺陷是否有船检机构责任。

第六条 滞留船舶清单按自然月公开,每月5日前更新上月数据,内容包括:

(一)船舶名称;

(二)船舶IMO编号(国际航行船舶)或者船舶统一识别号(国内航行船舶);

(三)船旗国(外旗船舶)或者船籍港(中国旗船舶);

(四)船舶检验机构;

(五)船舶类型;

(六)船舶建造日期;

(七)船舶总吨位;

(八)船舶安全检查机构名称;

(九)船舶安全检查日期;

(十)滞留缺陷内容;

(十一)是否解除滞留以及解除滞留日期。

第七条 辽宁海事局年度注册船舶安全检查员信息按自然年公开,每年125日前发布公开信息,内容包括:

(一)船舶安全检查员姓名;

(二)所属海事管理机构;

(三)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书类别;

(四)船舶安全检查员证书编号。

第八条 辽宁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信息通过辽宁海事局官方网站(https://www.ln.msa.gov.cn)公开。

辽宁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公开时效为24个月。

公众均可查询公开信息,如需更准确、翔实的船舶安全检查信息,按其他有关规定与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联系。

第九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发现船舶安全检查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辽宁海事局提出复核申请。

申请方式包括书面邮寄(邮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25号,辽宁海事局船舶监督处,联系电话:0411-82626736)、电子邮件(邮箱地址:liaoningpsc@126.com)或辽宁海事局官方网站留言咨询(留言咨询模块:首页/互动交流/咨询答复)。

第十条 辽宁海事局收到复核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做出明确答复意见回复申请人。

核查结果发现船舶安全检查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核查确认后立即更正,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辽宁海事局注册船舶安全检查员和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网站公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逐级上报,由辽宁海事局统一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辽宁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船舶安全检查信息复核、更正情况。

记录内容包括船舶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日期、经办人姓名、核查结果、信息反馈日期等必要信息。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010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键词: 船舶
发布于:2020-09-06

上一篇: 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注意了,海事检查重点是这些!

上一篇: 15万吨油轮高效“落户”中国洋浦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