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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海发〔2019〕85号),探索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我局组织修订了《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意见于2022年7月7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人:王超超,联系电话:010-65292458,电子邮箱:msazfc@126.com。

 

附件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海事安全监管效能,体现海事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海事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海事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活动。

对于“港口国监督检查”等专业性较强的海事执法专项活动、以及投诉举报核实调查等有特殊要求或专业性较强的监管活动工作,可以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监管对象,或者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对于重点跟踪船舶协查船舶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能以本办法代替重点跟踪船舶的安全监管措施。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局、各分支海事局(以下简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适用本办法。

基层海事处根据授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以所属分支机构名义实施。

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执法事权层级划分,具体实施本级海事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一单两库一细则”

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在事权范围内,制定本级机构本单位的抽查事项清单。

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机构的监管职责,建立各抽查事项的监管对象名录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监管对象为企业(单位)的,名录库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住所、登记机关、经营范围等。

监管对象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的,名录库应当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如适用)、住所。

监管对象为船舶(含海上设施、内河浮动设施,下同)的,名录库应当列明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船舶种类、船舶所有人名称。

监管对象为船员的,名录库应当列明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适任证书编号、住所。

监管对象为检查员、申报员的,名录库应当列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住所。

对于相对固定的监管对象,每年度至少更新一次名录库。对于变化频率快、无法难以提前进行相对稳定公示的非固定监管对象,可根据其船舶动态进行随机抽查,并在抽查结果中备注说明。

第六条 各直属海事局范围内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据监管对象确定的抽查数量应至少满足以下最低要求:

对于监管对象为船舶的,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度辖区到港单船总数的1%。

对于监管对象为自然人的,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底辖区监管对象名录库中自然人数量的10%。

对于监管对象为企业(单位)的年度抽查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底辖区监管对象名录库中企业(单位)总数的10%。

第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的海事工作人员。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级机构的海事监管职责,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海事工作人员。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内容应当载列明执法人员的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和部门、执法证号、执法年限、专业技能培训信息以及资格资质证件取得、专业特长情况)和检查记录两方面内容,实现按照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要求分类随机抽取。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可吸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等辅助工作的检测人员、行业内外专家等参加。

第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要求并参照所附细则清单,针对本单位机构每一项抽查事项,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的随机抽查事项细则。

抽查事项细则的内容包括: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包括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

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检验检测、财务审计、调查咨询等工作,或依法采用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监管职责调整以及辖区监管实际变化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查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按照公布抽查事项清单、抽取监管对象与检查人员、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公布检查结果的程序开展。

具体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应与海事现有的检查流程、检查内容、后续处置、文书记录要求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应当根据设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从监管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监管对象或对象集合,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按照抽查事项细则的要求实施监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通过推进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检查和监管方式,对重点监管对象逐步实现在线可回溯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结合辖区监管范围、执法力量、条件、监管对象数量等因素,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等级,设定本机构单位年度辖区各监管对象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和概率,但不应低于已明确的频次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辖区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

执法检查人员不能满足辖区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直接委派执法检查人员。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委托下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检查,被委托机构按照前两款规定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检查人员递补抽查机制:

(一)抽取的检查人员存在应予回避情形的;

(二)抽取的检查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检查的。

第十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发现涉嫌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发现不属于海事职责范围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联合调查或者将案件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四)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平台等方式实现监管结果的共享,避免同一监管对象因其所属船舶等的流动性而受到重复检查。

第四章  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辖区监管实际建立跨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查机制,加强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及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于同一监管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完成。

第十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建立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通过电子化手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实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权限,负责信息化平台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录入、维护以及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抽查方式实施监管。也可通过推进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抽查方式,对重点监管对象逐步实现在线可回溯监管。

采取实地检查方式抽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实施。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抽查的,可以通过监管对象提交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

采取网络监测、视频监控方式抽查的,可以依法使用网络监测、视频监控平台和软件工具进行监测监控,还可以与相关单位或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问题发现能力。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公开

十八二十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等有效途径和手段向社会公布本辖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及相应事项的抽查比例、频次。

十九二十一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抽查结果的公开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执法结果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二十二十二  海事管理机构及海事执法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监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要求,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二十一二十三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实施情况纳入执法监督范围,落实执法责任追究。

二十二二十四  本办法自2019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公示方式

1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3.《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

7.《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附则II、附则IV、附则V、附则VI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单位

1.作业报告情况

2.船舶和船员的相关证书、文书、记录

3.作业单位相关资质能力

4.相关设备状况

45.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视频监控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二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承运人、托运人或其代理人

1.船舶证书、文书配备情况和船员的相关证书、文书、记录

2.船员适任情况履职能力

3.报告或申报情况

4.货物积载隔离情况

5.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3

从事海员外派业务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全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全文

直属海事局

依法取得海员外派业务许可的企业机构

1.检查是否满足资质条件。

2.检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3.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履行责任与义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4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引航员培训业务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四至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全文

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员培训机构

1.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2.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

3.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

4.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

5.学员的出勤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5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九条、四十九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2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海政法〔2017〕559号)二(三)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1.作业报告情况

2.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3.污染物处置情况

4.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6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

1.作业申请情况

2.作业方案落实情况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7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全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三、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施工单位

1.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取得情况

2.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情况

3.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配备情况

4.活动水域是否遗留妨碍航行的物体

5.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8

船舶载运或者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活动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三、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至八条,第十七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载运和拖带活动组织单位

1.航行计划报告或者拖带作业申请情况

2.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情况

3.船舶适拖或适航情况。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9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4〕310号)二(三)

直属海事局、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

1.核查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固定办公场所、人员资质是否与备案信息一致;

2.核查船员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人员和资源保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服务业务报告制度等内河船舶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的记录和执行情况;

3.核查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的船员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是否与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信息一致。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但应确保12个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服务机构具备相应从业能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0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七条、八条、九条、十一条、三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八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

1.防污染设备和器材配备以及良好技术状态的保持情况

2.污染监视设施配备情况

3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4.应急演练和培训开展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1

设立验船机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条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七、八、十、四十六、五十五、五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八条

部海事局

验船机构

1.船舶检验机构船舶检验活动开展情况。

2.船舶检验人员资质及培训情况

3.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4.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配备情况。

5.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开展检验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除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部海事局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2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监督检查,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核查,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报告核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4.《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三、五条;

6.《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五、六、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9.《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第十九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外国籍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报告要求的公告》。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证书文书配备情况船舶和船员的相关证书、文书、记录

2.船舶配员情况

3.安全和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3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九、四十四、一百零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八、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二十一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建设单位和施工作业单位

1.是否有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2.是否有无关的船舶、设施进入安全作业区。

3.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是否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5.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是否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落实通航安全评估(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中提出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对策,并做好施工与通航及其它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协调工作。

6.有关单位是否有效落实安全防污染措施。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4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七十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八、二十三条

4.《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五十四条

5.《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第八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水上设施

1.船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检验证书。

2.检验证书是否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5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五十一至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条

4.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

2.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存在明显的伪造、涂改情况。

3.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4.船舶国籍证书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6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十四、五十六、六十七条

3.《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九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1.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2.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习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3.应急预案是否根据实际及时修订。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7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航运公司(含船舶管理人)

船舶是否按要求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非持久性油类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8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质检查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四条

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

4.《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全文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水路运输企业、申报员、检查员

1.水路运输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将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2.申报员、检查员是否按照规定申请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申报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19

引航员注册任职资格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海政法〔2014〕310号)二(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至第四十三条全文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引航员

1.持有并携带船员服务簿引航员适任证书;

2.引航员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的真实性和符合性。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20-1

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3.《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二章第三条

4.《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电台执照。

2.船舶电台执照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情况。

3.船舶电台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4.船舶电台执照所载明事项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20-2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核发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

3.《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四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标识码证书。

2.标识码证书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情况。

3.标识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4.标识码证书所载明事项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21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2.《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分支海事局、海事处

船舶

1.船舶通信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2.船舶通信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输入准确信息。

3.是否存在占用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进行有害发射的情况。

4.船舶通信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除法律法规、部海事局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辖区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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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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