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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征求《关于做好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做好船舶载运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安全工作,将国际最新的研究成果应用到内贸运输,便利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运输,我局起草了《关于做好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chenkangqun2020@163.com;

2.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危管防污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29日。

附件:关于做好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关于做好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安全工作,便利货物运输,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国际最新的研究成果,现就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联合国编号为UN3090、3091、3480和3481的重量大于500g的多个大电池、重量大于12kg的多个大锂电池组以及含有多个大电池和电池组的设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锂电池要求。交付船舶载运的大宗包装的锂电池、电池组以及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应当为未经使用的新电池,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2.9.4章的规定,交付运输时其荷电状态(SOC)不得超过30%。每一锂电池和电池组都应当采取防短路措施。样品锂电池或电池组,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电池、电池组或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用于处理或回收的电池、电池组或设备中的电池和电池组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其他相关要求运输。

二、大宗包装要求。用于装运锂电池产品的大宗包装应当为刚性大宗包装,包装材料为金属、硬质塑料、天然木、胶合板、再生木或硬质纤维板,包装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包装类II的有关性能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包装检验合格证明。单个大宗包装应当具有方便机械操作的设计,体积不得超过3立方米。大宗包装内装的锂电池、电池组或设备应当被放置在内包装中,或采取有效的隔离和固定措施,避免由于货物运输中的移动、与其他电池或电池组或设备间的接触以及大宗包装内由其他电池、电池组或设备产生的纵向的荷载造成的损坏。

三、装运要求。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应当装载在集装箱等封闭式货物运输组件内交付船舶运输,每个货物运输组件总重不得超过其标称最大营运总质量,且每个货物运输组件盛装的锂电池总能量(Wh)不得超过最大允许量的80%(最大允许量=货物运输组件最大营运总质量(kg)×锂电池能量密度(Wh/kg))。货物运输组件内的装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GB 40163—2021)的规定,采取妥当的绑扎、固定、衬垫等安全措施,货物运输组件内大宗包装不得堆码。如果使用托盘装载,托盘内包件总重量不得超过托盘所允许的最大装载量。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严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关,加强现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维护好船舶载运内贸大宗包装的锂电池产品运输安全。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关键词:
发布于: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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